你好,律师
法院的调解书约定的单位支付工资的期限已经过了,我多次打电话催,单位那边一直拖着不给钱,所以我打算申请强制执行。下面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打电话给法院执行庭,那边说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我先来垫付,最后再由执行庭的法官判决,这个执行费到底谁付,这个执行费应该不是应该由被执行人支付的吗,执行庭那边说不一定,由可能我支付,请问什么情况下,执行费是由我支付呢。
2.关于延期支付的利息问题,这个利息在调解书中没有提到,那我可以再执行申请书中要求吗,如果可以的话,时间是怎么算的,是从调解书生效起截止到什么时间呢,延期履行支付的利息是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的2倍吗,这个是如何计算的?
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回答我的问题。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执行费用应该由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机关只管调解书中提到的,延期利息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延期利息只是惩罚规定还款时间以外的。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张东升律师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