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想离婚,2012年6月男方婚前给聘礼6万元整,有男方名下存折为证明,6月12日男方母亲存入该存折6万元整,6月15日订婚时候男方赠与该存折给女方,并告知女方密码,作为聘礼。6月22日男方以另有用途为目的找女方借走存折取走3万元,有银行取款存根证明为证据(男方母亲签字取走),后双方于2012年7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2012年10月夫妻登记后3个月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协议书其中男方手写签字按手印聘礼6万元整为自愿给予女方不要求返还。至今双方感情不和离婚,女方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仅有男方取走3万元银行取款凭证,是否和要回这3万元。(真实情况是男方借走三万并没有归还给女方也没有拿回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男方说因为男方父亲喝多至深夜与别人打架,打伤别人赔钱用了。)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你们的约定,6万元已经成为你的个人财产,但是对方拿走3万元的事实可以认定,但是属于借款还是赠没有证据可以确定,所以你想要回那3万元,您必须加强证据证明属于借款,否则无法保护您的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张东升律师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