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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建军   提问时间: 2013-09-06 09:44
 标题:供热管道靠近阳台,致使家庭被盗
内容:

    本人是三和温泉花园天时园的住户。我家于九月三日早晨被盗,经刑警现场勘查,确定犯罪人员站在供热管道上,将不锈钢防护栏破坏后进入,损失钱物共计约9400元。

    供热站作为供热供应企业,为广大住户提供供热的行为无可非议,但应在安装管道时充分注意,尽量避免给他人住宅的安全造成隐患。由于供热站在安装供热管道时未与我及其他任何住户进行协商及签订相关安装协议及安全协议,自行在我家楼房邻窗安装了供热管道。

    虽然做为住户我们应为楼上和相邻用户铺设管道提供方便,但供热管道的铺设因与阳台距离过近,对住宅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易致使盗窃分子直接攀爬管道入室行窃, 做为住户为降低安全隐患只好自费安装了不锈钢防护栏,以期望能够凭个人力量保护家庭财产。

    供热站自安装管道后及小区内多次发生过入室盗窃事件后并未加以关注,依然疏忽大意未采取安装配套防盗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以致再次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发生了此次盗窃分子攀爬管道进入我家入室行窃的事件。

    此事件造成我及家人精神上、物质上的重大损失,供热站不能合理安装供热管道的行为既严重侵犯了我们住宅安全和生活安定,又侵犯了我们的隐私,使我们自此次被盗事件发生后整日生活在担心和恐惧中。特别是家中年近八旬的老母亲,因此事件每日担心再有小偷入室,彻夜难眠,造成血压增高,心脏严重不适,精神恍惚。

    被盗事件发生后,我已于当天下午三点,去金钟路供热站反映问题,但至今未接到金钟路供热站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贵供热站应对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并应采取适当措施,以尽量防止给我家庭造成更大损失。

    为此,特向金钟路供热站提出以下要求:

    1.赔偿因供热管道安装不合理而造成的被盗财物损失。共计:9400元

    2.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案件。

    3.我母亲因此事造成的健康问题,需贵公司负责。

    请金钟路公司核准处理。多谢!

    索赔人 李建军 2013年9月5日

回复部门:马琳   回复时间:2013-09-26 11:35   是否超时:是

尊敬的李先生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很抱歉您不能要求供热站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加害行为,很明显本案中供热站完全没有加害行为。且也不属于特殊侵权的任何类型。所以您不能要求供热站承担侵权责任。举个例子,小偷通过大树爬至家中行窃,被盗者也不能要求园林局承担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马琳律师

2013年9月10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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