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凤江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也是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无相反证据,法官一般会以事故认定书作为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关键依据。
2. 就您所述,在没有证据证明对方违章的情况下,您可考虑搜集在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时的有关证据,即“认全责”并非是您的真实意思而只是为了提车,如寻求事故处理现场人员给您作证等,以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3.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您还可以通过对原告提交的有关证据(尤其是损失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疑问,可携带有关材料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鲁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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