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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凤江   提问时间: 2013-08-28 10:15
 标题:关于机动车与电动车相撞问题
内容:

    2012年9月我与一辆在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闯红灯过路口的电动车相撞,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在满一年的期限内,对方已我与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当时为了把车提出来,听交警意见后,认了全责并交付了一定数额的押金,因为当时是对方违章行驶在先,只是现在没有证据,我该如何去做?

回复部门:鲁霁   回复时间:2013-09-02 10:4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凤江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也是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无相反证据,法官一般会以事故认定书作为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关键依据。

    2. 就您所述,在没有证据证明对方违章的情况下,您可考虑搜集在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时的有关证据,即“认全责”并非是您的真实意思而只是为了提车,如寻求事故处理现场人员给您作证等,以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3.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您还可以通过对原告提交的有关证据(尤其是损失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疑问,可携带有关材料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鲁霁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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