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于1990年再婚,嫁给现在的继父,并带着我和姐姐搬到红桥区继父的还迁房(一处两居室)居住,当时我和姐姐还有继父的最小的女儿都没有结婚。我母亲有我和姐姐两个女儿,继父有1儿3女。现在已经78岁的继父身患重病,母亲很担心,继父会被自己的孩子左右,立下不利于母亲的遗嘱,使母亲在继父死后没有住的地方。请问一下,这套在继父名下的还迁房,是在继父和母亲结婚后才补齐的房款并领取了房产证,是否属于婚内财产。另,在继父大儿子(大哥)的要求下,母亲和大哥换房居住,(母亲和继父现住在大哥名下的一居室)。
尊敬的陈旭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婚姻、继承民事司法实践中共同房产的认定和分割一直是个难点。根据您介绍的情况,律师认为,该还迁房是您继父在和母亲结婚之前的个人房产演变而来的,虽然是在他们二人结婚后才办理房产证,即在时间点上是“婚内”,但从财产延续的属性上看仍属于继父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宋炳怡律师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