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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陈旭   提问时间: 2013-08-21 14:05
 标题:关于房屋产权的界定
内容:

    我母亲于1990年再婚,嫁给现在的继父,并带着我和姐姐搬到红桥区继父的还迁房(一处两居室)居住,当时我和姐姐还有继父的最小的女儿都没有结婚。我母亲有我和姐姐两个女儿,继父有1儿3女。现在已经78岁的继父身患重病,母亲很担心,继父会被自己的孩子左右,立下不利于母亲的遗嘱,使母亲在继父死后没有住的地方。请问一下,这套在继父名下的还迁房,是在继父和母亲结婚后才补齐的房款并领取了房产证,是否属于婚内财产。另,在继父大儿子(大哥)的要求下,母亲和大哥换房居住,(母亲和继父现住在大哥名下的一居室)。

回复部门:宋炳怡   回复时间:2013-08-22 17:0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陈旭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婚姻、继承民事司法实践中共同房产的认定和分割一直是个难点。根据您介绍的情况,律师认为,该还迁房是您继父在和母亲结婚之前的个人房产演变而来的,虽然是在他们二人结婚后才办理房产证,即在时间点上是“婚内”,但从财产延续的属性上看仍属于继父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宋炳怡律师

2013年8月22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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