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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的商品房应该与2011年10月底交付。至今已延期21个月。按合同约定,除支付利息外,每延期一天赔偿违约金万分之一。现在开发商提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的第十六条,要求降低赔偿额,如果提起诉讼,不知法院是否会支持开发商这一要求?应当如何理解最高法院的这条“释义”?我能得到全额违约金赔偿吗?
谢谢!
徐知生
附: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释义】此条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14条所说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里定了一个30%的标准。这一条在诉讼中被运用的机会应该来说还是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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