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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老钟   提问时间: 2013-08-13 14:24
 标题:索要我们购置的房产
内容:

    李律师,您好:我和老伴都已年近70岁。1998年9月在燕宇小区为儿子结婚购得房产一套。因为当时现金不够,银行不贷给年龄较大的我和老伴。用我儿子的名字贷得公积金组合贷款共4万元。合同写的也是我儿子的名字。还款时间十年。实际上我已于2004年、2005年就已将余款提前全部还齐。虽然我儿子名义上也还了一部分,但实际上用于房贷还款的款项都是我和老伴的工资收入和积蓄。对此我儿子也承认。我儿子1999年12月结婚,2008年12月协议离婚。在儿子的离婚协议上我儿子擅自将这处房产归于女方。虽然全部购房手续均在我处,但房屋实际上女方住用,没有办理产权手续,2013年7月女方以拖延过户为由将我儿子告上法庭,并且和女方签下协议要给女方过户。我和老伴闻知,表示反对。理由是:房子不是婚前财产,又不是儿子购置,虽然离婚了,因为还有孙女,住就住吧。如果过户给女方,任由女方处置,我和老伴不同意,打算起诉儿子要回房产,请问我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回复部门:李靖   回复时间:2013-09-06 15:56   是否超时:是

尊敬的网民您好:

     就您的情况我个人认为还是诉讼维权的肯能性的,但关键在于您的举证,也就是您对房屋出资以及当时情况的举证,当然现在已经到了您儿子和儿媳诉讼纠纷之时,这会给您维权的增加困难,尤其是维权动机。

仅供参考

法政牛津 李靖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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