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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您好:我和老伴都已年近70岁。1998年9月在燕宇小区为儿子结婚购得房产一套。因为当时现金不够,银行不贷给年龄较大的我和老伴。用我儿子的名字贷得公积金组合贷款共4万元。合同写的也是我儿子的名字。还款时间十年。实际上我已于2004年、2005年就已将余款提前全部还齐。虽然我儿子名义上也还了一部分,但实际上用于房贷还款的款项都是我和老伴的工资收入和积蓄。对此我儿子也承认。我儿子1999年12月结婚,2008年12月协议离婚。在儿子的离婚协议上我儿子擅自将这处房产归于女方。虽然全部购房手续均在我处,但房屋实际上女方住用,没有办理产权手续,2013年7月女方以拖延过户为由将我儿子告上法庭,并且和女方签下协议要给女方过户。我和老伴闻知,表示反对。理由是:房子不是婚前财产,又不是儿子购置,虽然离婚了,因为还有孙女,住就住吧。如果过户给女方,任由女方处置,我和老伴不同意,打算起诉儿子要回房产,请问我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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