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本人出售了一套二手商品房,在过户时,本人未同意把房屋维修基金一起转让给买家,并且合同也未注明,现在我怎么才能取回这部分房屋维修基金?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依据?
尊敬的网友您好:
针对您的提问回复如下,供参考:
首先,要确定您未同意把房屋维修基金一起转让,是明确告知对方售房款不含维修基金还是双方均未提出此问题,而您认为没有将维修基金一同转让?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住宅所有权变更时,维修基金余额随商品住宅的所有权一同转移。受让人是否向原业主支付维修基金余额,由双方自行协商。所以,这需要看您与受让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对方同意支付,在确定数额时您可向房屋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询问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及余额情况,另外您可以当时购房时缴纳维修基金的票据为参考,与对方协商具体数额。
谢谢您的参与
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 崔春华
20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