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您好:我儿子与其妻2008年离异后,无能力带孩子。由我们老两口带孙女。前妻从未给过抚养费。因为孩子小,不愿让孩子过早知道,身心受到伤害,故未诉诸法律。最近她父母离异的事情已经由她母亲告知,孩子也知道了。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日常费用已成为一种难以克服的压力。为维护孩子的利益,做为监护方我们找女方要抚养费。女方不予理睬。我们想起诉她。不知是以孩子的名义还是以她父亲的名义起诉,请律师给以指点。另外,孩子现在12岁了,小学毕业。按照这种情况,她妈妈应当给多少抚养费。她妈妈做保险业务工作。
尊敬的网民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可以诉讼所要孩子的抚养费,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到被告的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标准是她的收入的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