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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云   提问时间: 2013-08-07 19:30
 标题:劳动纠纷
内容: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的员工,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实行弹性工作,可是没有活的时候,单位连最低生活费都给不到,有活还必须随叫随到,另外加班工资从来没有按照国家标准给付,甚至没有,只给调休,但是调休还有限制,过期作废一说,年假现在也没有,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合法吗?另外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导致很多人回家待业,每月只给100元左右的生活费,这合法吗?

回复部门:刘艳   回复时间:2013-08-14 17:2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云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您所说的“弹性工作”具体指什么?如果是正常的8小时工作日且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则不支付加班费,不休年假(前提是工作1年以上才有休年假的权利)是不合法的。如果是临时工或者说是小时工,则没有加班费和年假。这个问题建议您来所咨询或电话咨询。其次,根据《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相关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地址: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底商  电话:27219795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刘艳律师

2013年8月14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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