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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马翠玲   提问时间: 2013-08-01 13:47
 标题:公司员工哄骗买房
内容:

    威海海港城紫金城卖房员工王滨哄骗章丘马翠玲买房。

    卖房员工王滨说能让孩子进二中不花钱读书,只有买完他们房拿着认购书就能凭关系进校。让先交房屋定金5万元。结果认购书上出现维修基金127889元,买的房屋是六号楼认购书上是4号楼还有买房人姓名已贷过款。卖房人却说还能用这个姓名带二次款交30%首付,买房人已不再相信海港城认购协议书,请求退房定金5万元以下,现在海港城不退定金请求援助,如何办?

回复部门:宋炳怡   回复时间:2013-08-02 13:4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马翠玲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约定定金的,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在性质上是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售房人没有如约履行定金条款所担保的合同义务,您可以以违约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其次,如您认为对方在签约过程中有欺诈误导,致使签约违背了您的真实意愿,也可自知道被欺诈误导之日起的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定金。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宋炳怡律师

2013年8月2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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