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人: 姜蕊 提问时间: 2013-07-27 11:42 |
|
|
标题:男方婚前借款,离婚时女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
|
|
|
内容:
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在购房的时候写的联名。房屋权属登记上面显示,房屋是男方和女方婚前联名取得。现在男方提出离婚,并说婚前用于购房的款项是借款,需要女方偿还,我想请问,我需要偿还这部分款项吗?为什么?
|
|
|
|
|
|
|
|
|
回复部门:律师帮办 回复时间:2013-07-29 16:04 是否超时:否 |
|
|
尊敬的网民您好,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你所讲的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物权,房屋登记在你们两个人的名下,属于你们2个人共同共有,离婚依法分割。另一个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男方婚前所负债务应属于其个人债务。
|
|
|
|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