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金色雅筑业主,于2011年年底收房,在收房的时候交了万科物业2012年全年的物业费和车辆服务费(非自愿,不交不给钥匙,当时缺乏法法律意识),2013年去交纳物业费和服务费时,要求物业提供服务内容文件时,物业无法提供,我没有交纳任何费用。请问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你好:
你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物业公司应尽之相关义务,你作为业主具有知情权。
朱晓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