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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淑娴   提问时间: 2013-07-22 20:53
 标题:前期物业合同
内容:

    我是天津金色雅筑业主,于2011年年底收房,在收房的时候交了万科物业2012年全年的物业费和车辆服务费(非自愿,不交不给钥匙,当时缺乏法法律意识),2013年去交纳物业费和服务费时,要求物业提供服务内容文件时,物业无法提供,我没有交纳任何费用。请问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回复部门:朱晓丽   回复时间:2013-07-30 10:40   是否超时:是

你好:

你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物业公司应尽之相关义务,你作为业主具有知情权。

    朱晓丽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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