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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宏 提问时间: 2013-07-13 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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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司给在职员工上保险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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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于2013年3月11日进入到现在的一个私企公司,公司领导在6月9日的时候,让我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人事的负责人让我填写一张用功登记表。请问这算是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吗,公司是在天津塘沽开发区注册的营业执照。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员工提供什么材料。另外,我以前从没有与任何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交保险需要个人承担一部分,但是我的第四个月的工资并没有扣除那部分。所以,我怀疑公司根本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其他的同事是有劳动合同的。请律师帮帮我,我该怎么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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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张东升 回复时间:2013-07-17 09:36 是否超时: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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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宏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是于2013年3月11日进入企业工作的,领导让你6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显然不合法,劳动法规定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说只填写一张用工登记表,用工登记表只是入职时候的一个信息登记,那个不是劳动合同,所以你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你双倍工资,补缴保险,假如以未缴纳保险辞职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张东升律师
2013年7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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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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