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强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对屋面防水的保修期进行约定。结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屋面防水的保修期不得少于3年,且不得少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按您所述的情况,初步判断您所购房屋的屋面防水还在质保期内。
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商品房存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勘察、维修;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维修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误工损失和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所以,如果屋面漏水存在质量缺陷,您可以主张的损失主要为维修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
实践中,您可以选择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但是无论哪条途径,建议您都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报修单、漏水照片等。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3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