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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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非常感谢您百忙之中可以帮我解答难题。我是从事销售工作的,自入职以来,公司一直都是单休,每周周一至周五固定一天休息,六日全上,但是从未支付加班费,现在已离职,到劳动仲裁立案,仲裁也已经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以及25%经济补偿金,现在公司不服已经上诉,理由是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因此“做六休一”并未有法律所禁止,而且作为销售行业,每周安排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强调入公司时,已经明确告知我是上六休一,按照劳动法无需支付加班费,但是为了激励员工,因此在工资中包含每周一天的加班费。说我作为销售人员,为了赚钱,拒绝公司安排的休息,还说公司规定加班要写加班申请单,确认后才可以算作加班,否则即使上班也不按照加班计算。首先,我每周确实就是休息一天,每天工作8小时,签订的劳动合同里也没有约定,因为合同不在我的手里,当时签字的也是空白的合同,所以我每周工作最少48小时,其二,公司说在工资里支付过加班费,根本没有,工资条上有加班费一栏,但是没有金额,基本工资就是1500,其中也没有包括加班费,公司说加班费是支付在提成金额里面,第三,就是关于加班要写申请,这个更是从来没有过的事,我也从来没见过加班申请单,也没见过公司说的考勤制度。现在公司就说我恶意索赔,不承认我的事实加班,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到法院应该怎么说呢,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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