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赵大午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具体情况,您所在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大会,现在尚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但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未经向业主告知,已擅自变更为现在的阳光壹佰物业公司。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与物业买
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建设单位(房产商)
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因此问题的焦点就变成房产商变更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现在的阳光壹佰物业公司是否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变更符合约定,则阳光壹佰物业
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达标的,可以要求合理降低物业费价格;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变更不符合约定,则阳光壹佰物业公司无权向您主张物业
费。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宋炳怡律师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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