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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鑫   提问时间: 2013-06-26 23:41
 标题:咨询律师
内容:

    您好,非常感谢您百忙之中可以帮我解答难题。我是从事销售工作的,自入职以来,公司一直都是单休,每周周一至周五固定一天休息,六日全上,但是从未支付加班费,现在已离职,到劳动仲裁立案,仲裁也已经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以及25%经济补偿金,现在公司不服已经上诉,理由是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因此“做六休一”并未有法律所禁止,而且作为销售行业,每周安排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强调入公司时,已经明确告知我是上六休一,按照劳动法无需支付加班费,但是为了激励员工,因此在工资中包含每周一天的加班费。说我作为销售人员,为了赚钱,拒绝公司安排的休息,还说公司规定加班要写加班申请单,确认后才可以算作加班,否则即使上班也不按照加班计算。首先,我每周确实就是休息一天,每天工作8小时,签订的劳动合同里也没有约定,因为合同不在我的手里,当时签字的也是空白的合同,所以我每周工作最少48小时,其二,公司说在工资里支付过加班费,根本没有,工资条上有加班费一栏,但是没有金额,基本工资就是1500,其中也没有包括加班费,公司说加班费是支付在提成金额里面,第三,就是关于加班要写申请,这个更是从来没有过的事,我也从来没见过加班申请单,也没见过公司说的考勤制度。现在公司就说我恶意索赔,不承认我的事实加班,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到法院应该怎么说呢,谢谢了。

回复部门: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3-06-28 17:2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刘鑫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的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之民诉规则,单位应对其提出的下列事项予以证明:

    1. 考勤制度中包含关于加班费支付的相关规定且考勤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具有能够规范员工行为的效力;

    2. 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费;

    3. 您的实际工作时间。

    如单位无法对上述事项进行举证,当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3年6月28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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