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芬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司法鉴定
由于您与对方当事人已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排期鉴定的时间过长可作为更换鉴定机构的理由,因此,对于您更换鉴定机构的要求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但鉴定结论作出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有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
(1) 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 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 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 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 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 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综上,鉴定结论作出后,如您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 关于生前债务
您公公生前向您丈夫所借的20万元为您公公对您丈夫的生前债务,您丈夫有权主张在您公公的遗产中优先受偿。
3. 关于第一套小产权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
第一套小产权房为您公公生前所购,是您公公与您后婆婆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您公公与您后婆婆的女儿间形成抚养关系,您丈夫可依法继承该房产的50%的1/3;如您公公与您后婆婆的女儿间未形成抚养关系,您丈夫可依法继承该房产的50%的1/2。
4. 关于第二套小产权房
根据您的表述,诉争房屋即第二套小产权房为您丈夫所购,且您丈夫的户口类别为非农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并参考相应判例,非农业户口的购房者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鉴定结论确认原房主与您公公所签合同上签字字迹为真,则该房屋为您公公与您后婆婆的生前共同财产,您丈夫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继承份额同第3点;并且您丈夫有权向原房主主张对购房定金予以返还。
如果鉴定结论确认原房主与您公公所签合同上签字字迹为假,且原房主主张与您丈夫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您丈夫有权向原房主主张对购房定金予以返还。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