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女士: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您与用人单位已签订补偿协议,是否可以变更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如果因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前您已怀孕而导致您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发生情势变更,您可与用人单位重新商讨补偿合同事宜。
2. 关于用人单位对您的经济补偿是否应依“惯例”支付至孩子1岁的问题
您在问题中阐述:“按照以往惯例,对于已孕员工公司可以赔偿到孩子1岁”,对此,请核对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及公司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是否有相关明文规定。如果有相关明确规定,应按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可与单位进行协商。
3. 关于公司因解散而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所涉及补偿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应分两种情况考虑
(1)若该分公司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您是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分公司注销而总公司存续,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应该给您安排工作。
(2)若该分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且以其名义与您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第42条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来,处于“三期”的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而公司解散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因此公司因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受第42条规定的限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额外的补偿和赔偿。
但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能会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一定的补偿。建议您与用人单位充分地协商,争取问题的妥善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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