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艳芳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用人单位对相关证件进行扣押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返还相关证件。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您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您的证件,并对用人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罚。
3.若您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仍无法拿回相关证件的,您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若您对裁决内容不服的,您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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