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秦文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应该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屋的贷款具体由谁偿还,此为债权法律关系,不影响物权的归属。即该套房的所有权为您与您的父亲共有。
其次,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您与您的父亲未就处分房屋另作约定,且您对房屋所有权的份额不足三分之二或您与您父亲对房屋的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则您卖房的行为应经过您父亲的同意,并且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主体应为您与您的父亲。由于您父亲的配偶并非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故您父亲的配偶不是房屋过户的主体。
最后,将房屋过户的行为属于对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您的父亲在对房屋享有份额的范围内,有权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处分,若经过您父亲的同意,可将房屋过户至您的名下。据我们了解,在共有人或直系亲属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费并不高,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房管局相关部门。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3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