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唐洪平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另外,《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1条进一步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包括:
1. 主机: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
2. 充电器: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
3. 电池:充电后手机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
4. 移动终端卡:不能正常工作
5. 外接有线耳机:不能正常送受话
6. 数据接口卡:不能正常工作
注: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综上,首先应考虑您购买手机时与销售者是否有特别约定,如有,依约履行;若没有相关约定,且店方检测出的质量问题在上述之列,则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全额退款,而不应扣除10%的所谓磨损费。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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