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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唐洪平    提问时间: 2013-06-16 20:32
 标题:手机退货
内容:

    我6月11买了一部手机,第二天发现质量问题,经店方返回检测发现质量问题,我要求退货,他们说要收%10的磨损费,这属于正常的吗

回复部门: 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13-06-17 16:51    是否超时: 否

 

尊敬的唐洪平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另外,《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1条进一步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包括: 

1. 主机: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
2. 充电器: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
3. 电池:充电后手机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
4. 移动终端卡:不能正常工作
5. 外接有线耳机:不能正常送受话
6. 数据接口卡:不能正常工作
注: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综上,首先应考虑您购买手机时与销售者是否有特别约定,如有,依约履行;若没有相关约定,且店方检测出的质量问题在上述之列,则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全额退款,而不应扣除10%的所谓磨损费。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3年6月17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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