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虎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您口头提出辞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 关于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该单位应足额发放拖欠您的工资;
其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建议您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有效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给您拖欠的工资以及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上述2.5个月的工资以您前三个月的实发工资为基准。同时,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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