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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胡啸   提问时间: 2013-06-16 10:25
 标题:天嘉湖公园城购房被售楼小姐忽悠记 我现在能要我的4万元吗?
内容:

    天嘉湖公园城,交定金千万别超过10000元,一个让我损失40000元的地方,2013年2月份,我听说天嘉湖公园城的房子怎么样怎么样好,将来地铁会通到嘉湖,还有友谊南路延长线也通到天嘉湖,将来从天津市里开车走友谊南路延迟线到天嘉湖只要15分钟,将来哪个政府大楼将会搬过去;我从河东区开车30多公里到天嘉湖,大门是漂亮,售楼处对面的别墅群挺好看的,到售楼处看了一下,他的模型弄的跟实际的不一样,让人感觉自然环境挺漂亮的,现在想想,他们是在误导消费者,售楼小姐带我看样本间,挺合适的,然后看了毛坯房,200平米,空间挺大的,适合住,也适合办公,我们当时也要求上现场看一下,售楼小姐以不知道工地大门在那为由、工地放假为由,工地都封起来了进不去,我问房型是不是都一样,他说都差不多,现在别墅群里只有带地下室的房型,230多平米;我还是要求去看现场,售楼小姐说,真的没有法进去,再三保证没有问题,我当时准备交20000元定金,看样本间加毛坯房我挺喜欢的,定的房子前边说有20多平米院子,后面有40多平米院子,送个车位,在优惠3个点,30天内52万,要是不交有三个点将收回,他们2014年8月份才给房子,我给售楼小姐忽悠,说他们公司什么规定,交保证金最低40000元,我呢?认准他们房子应该跟他们的样本房一样大气,售楼小姐说七天内来交房款,我又交了20000元购房款;

    过完年回来,我准备去交购房款,我带着我父亲,母亲对象去天嘉湖公园城,准备交首付,我父亲要求看房子现场,他们主体已经封顶,现场在施工了,还说什么进不去,买房子是一辈子的事情,我们在三要求下,她同意指了一条明路,售楼小姐带我们从一期别墅群穿过,售楼小姐回去了,我们前面是挖土机,推土机正在挖一条河,挖了4,5米深了底下都是干的淤泥,我们都知道,不管什么工地都有道路,都有进场材料、人员的大门,售楼小姐给我们出了这个损招,使我们之难而退,“姐姐你真的太损了,将来结婚也会因为你的损而离婚的”;我们围着工地的围墙转了一个大圈,到工地大门口,前面天嘉湖河堤,在前面是有一排房子,根本不是效果图体现的那样,很失望,天嘉湖还有天嘉湖度假村,我看天嘉湖公园城它只是使用天嘉湖的湖水,到我选的楼里,很失望,跟我看的样本房差的太多了,样板挺宽敞的,楼里面看,紧凑的很,我感到被售楼小姐给骗了,一问三不知。

    我被骗了,您注意点!

    我认栽了,2013年4月18日,我到天嘉湖中信公园城退款,写好所有手续,由于生意原因我急着用钱,售楼小姐给我的承诺是20个工作日到我的农卡卡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我无奈之下写出此文,你们公司规定我的40000元现金不退,那为什么我该退的20000元,承诺20个工作日退给我,怎么不按你们中信公司的规定去做呢!只能说你们言而无信,你们还是讲诚信的公司吗?你们还是讲信用的公司吗?一个无奈者的声音!

[附件1]

[附件2]

回复部门:合同纠纷   回复时间:2013-06-17 16:1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胡啸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开发商签订了《中信公园城宇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书》”),交付定金4万元,约定按协议约定与开发商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附件2提供的信息,《认购协议书》约定,如您未如期与开发商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将不予返还;且《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如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支付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支付方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您未按照《认购协议书》约定与开发商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您为违约的一方,根据《认购协议书》约定及《合同法》规定,您支付的定金4万元将不予返还。

    另外,关于您已向开发商支付的购房款2万元,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由于您并未与开发商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开发商收取的购房款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您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3年6月17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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