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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鑫   提问时间: 2013-06-14 23:23
 标题:急求律师帮助!
内容:

    本人2013年1月份办理辞职,2月份到所属仲裁立案,主张单位支付,第一,苛扣的部分工资;第二,拖欠的2个月的工资,第三,入职到辞职期间的加班费,以及上述3项金额总和的25%的赔偿金。仲裁审理后,判决单位支付,第一,部分苛扣工资以及25%的赔偿金;第二,拖欠的工资以及25%的赔偿金;第三,支付加班费以及25%的赔偿金。单位不服,现在上诉了。第一项,苛扣工资部分,单位认为按照销售政策,只支付80%的工资并且不支付基本工资,但是我没有见过这份销售政策,也没有我的确认签字,也没有会议记录,只是单位单方面提出有这个政策。第二项,拖欠2个月的工资,单位支付,但是不支付25%的赔偿金。第三项,关于加班费,我从入职以来一直是单休,单位以规章制度规定加班必须提前申请,一直到董事长签字同意才算作加班,可是我们从来就没有加班要写申请,就是每周单休,他们说的政策也没见过,现在就是不承认我加班,所以不支付我加班费及25%的赔偿。还有就是单位欠缴我3个月的保险,一直不给补交,也一直不给我办理离职的手续,导致我现在一直不能工作,现在我作为劳动者真的很无助,手里也没什么证据,急求律师的帮助,万分感谢!

回复部门: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2013-06-17 16:4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刘鑫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用人单位以销售政策、规章制度为由克扣工资、拒付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有所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综上,规章制度作为法院审案依据的前提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已向劳动者公示。如果销售政策、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不应作为仲裁或法院审理依据。

2.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所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仲裁裁决单位向您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3. 用人单位拒绝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并可依上述规定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

4. 用人单位不配合您办理离职手续

    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可以证明您与该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一般不会影响您再就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扣押您的证件拒不返还,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他们要求单位返还您的证件。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3年6月17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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