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2012年10月份生的孩子,产假结束后于今年3月份回公司上班,由于公司在开发区离市区路途遥远,加之家中无人能看孩子,现想申请休哺乳假,但公司说没有哺乳假只能休事假,而且事假超过30天公司连保险也不给上,请问合理吗,谢谢!
孙琳网友您好:
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第1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哺乳期保健: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第三款规定 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只要不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应当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给您上保险的
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赵文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