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物业起诉我2008年8月---2012.12的物业费,2012.11.15 物业通过ems 发过律师催缴信一封,但由于地址不是法定地址没有收到。对于我超过时效的说法,物业又补交了证据:是一张照片。
问题:
1.照片:把如下内容打印后粘在门上,照了照片。(催缴通知单:尊敬的15-802业主:截止2010年7月你的物业费累计欠费:4608.00元。请您尽快到物业缴费。日期:2010年7月10日)
这种随时可以电脑制作的东西对于证明"时效性"有法律意义吗?而且如何能证明是我家的门上呢,也没有物业公司的章。
2.照片是2010.7.10, 到2012.7.09 就又满了2年了。2012.11.15的律师函又超时效了,对吗?整件事情的时效还是不能连上是吧?
请您百忙中指点。谢谢!
曹颖网友您好:
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方的证据有被支持的可能,针对您的抗辩,您可以提供反正予以证明。
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赵文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