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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曹颖   提问时间: 2013-06-13 12:17
 标题:电脑随时可制作的东西对于时效性有法律意义吗
内容:

    律师您好:物业起诉我2008年8月---2012.12的物业费,2012.11.15 物业通过ems 发过律师催缴信一封,但由于地址不是法定地址没有收到。对于我超过时效的说法,物业又补交了证据:是一张照片。

    问题:

    1.照片:把如下内容打印后粘在门上,照了照片。(催缴通知单:尊敬的15-802业主:截止2010年7月你的物业费累计欠费:4608.00元。请您尽快到物业缴费。日期:2010年7月10日)

    这种随时可以电脑制作的东西对于证明"时效性"有法律意义吗?而且如何能证明是我家的门上呢,也没有物业公司的章。

    2.照片是2010.7.10, 到2012.7.09 就又满了2年了。2012.11.15的律师函又超时效了,对吗?整件事情的时效还是不能连上是吧?

    请您百忙中指点。谢谢!

回复部门: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2013-06-19 13:08   是否超时:否

曹颖网友您好:

       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方的证据有被支持的可能,针对您的抗辩,您可以提供反正予以证明。

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赵文帅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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