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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先生   提问时间: 2013-06-13 14:57
 标题:开发商采取欺诈方法与购房人订立购房定金合同,要求解除合同
内容:

    2013年4月6日到河东区一楼盘售楼处,接待员以可以办理假离婚手续和虚假收入证明的欺骗手段诱骗购房人签订购房意向书,并收取一万元定金,现购房人要求解除定金合同,退换定金。

回复部门:房地产   回复时间:2013-06-19 12:04   是否超时:否

李先生网友您好:

       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 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市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赵文帅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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