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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先生   提问时间: 2013-06-09 08:51
 标题:前期物业费和装修服务费等可否作为开发商交房前提
内容:

    律师您好:

    我妻子婚前于2010年贷款购买了一处房产,2013年5月31日我陪同妻子带着收房通知到项目处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开发商委托前期物业公司代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开始的时候前期物业工作人员告知:不交物业费、装修垃圾清运费(一平米5元)和装修服务费(一户200元)不能交房,我和妻子商量要不先交3个月的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出具装修垃圾清运费和装修服务费的收费依据,物业要求必须缴纳一年物业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和装修服务费收费依据也不能出具。

    我们不认可前期物业装修垃圾及装修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必须缴纳一年物业费的规定,我们认为收房是作为业主的我们和开发商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与是否缴纳物业费和如何缴纳物业费无关,并且是否缴纳物业费不能成为开发商是否按期交房的的主要条件,主要条件应该是我们作为业主应履行缴纳房屋全款的主要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我们感觉受到欺诈,所以当时我们也报警了以作为证据。

    购房合同中有如下补充合同条款:

    1.乙方收到甲方办理房屋交接信函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到甲方领取“房屋交接单”,乙方持“房屋交接单”到甲方指定物业处办理入住手续,如乙方未去办理入住手续,也视为房屋已交付,房屋保修期以及该房屋发生的相关费用以乙方收到“房屋交接信函”日期起计算。

    2.房屋主体通过验收并具备通常使用功能(通水、通电,视为具备通常使用功能),乙方应当接收房屋。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房屋交接信函后一个月内仍不办理入住手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返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双方均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3.在办理进住手续时,乙方必须遵照物业公司有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4.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5.会所主体的产权以及所有配套设施、室内摆设物品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并拥有对其的处置权利。

    需要请教律师的是,1.如果走法律诉讼途径,案件风险高低?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2.起诉对象可否将前期物业一起列入还是另案起诉?

    非常感谢律师朋友的耐心了解,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回复部门:房地产   回复时间:2013-06-27 14:1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王姓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律师根据您的介绍,认为有几个方面需要解释、说明:

  1民事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同的法律关系和诉讼目的,诉讼请求的写法也各有区别。法院只有经过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对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做出支持或不支持的裁判。因此只有在有具体诉讼请求和基本完整的证据材料的前提基础上,律师才有可能分析某项诉讼请求输赢的风险。

  2从情况介绍看,本案应当是您妻子与房产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你们的思路是,签约过程中房产商有欺诈行为,使得您妻子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是变更还是撤销?变更怎么个变法,撤销怎么个撤法?都需要你们予以明确。

  3因为提供的情况说明有限,律师只能提示您注意下房产商提供的补充合同是不是格式条款,是不是对加重买方义务、减轻卖方义务的条款未作提示和说明,如果是,那么按法律规定,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没有约束效力。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张文达律师

2013年6月27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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