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本人在2012年5月在武清区石各庄世嘉花苑(橄榄郡)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情况是我之前有过房屋贷款,已经结清并已出售,这些情况我都跟当时的销售说明,他们说没问题,我买房算首套购房,于是我就交了首付的钱,但到银行办理贷款时被告知算二套购房,现在卖我房的销售已经都不在那做了,我找开发商去解决,我只想要回我们交的钱,因为是他们的操作失误,耽误了我,现在我还在外租房,自己的钱拿不回,请您帮助我们这老百姓,谢谢
尊敬的梁春顺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俗话说“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房产商销售员向您解释算首套购房以及房产商操作失误的事实,如您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人证、书证、录音录像等),法院一般不会采信。
2房产商不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对是否满足首套购房贷款条件的解释也不是金融机构的正式官方解释。作为具有基本社会经验和理性常识的购房人,在涉及巨额款项的交易中,理应尽到自己一方的合理注意义务,及时向贷款银行核实自己是否具有首套房贷款资格。因此法院通常会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故意误导、欺诈的情况下,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风险由购房人承担。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张文达律师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