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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小邵   提问时间: 2013-04-24 13:00
 标题:关于购房定金退订问题
内容:

    2012年5月打算购买津南新城的一套房子,当时销售承诺可以使用假离婚方法,让我们首付三成购买这套房子。于是我先付定金2万。后来,销售又告知我们当时房管局管理变严了,所以一时没法使用通过假离婚方法购买此套购房,让我们一直等着。后来到2012年9月,在没有征得我们意见的前提下,将我们付了定金的那套房子出售给他人。在交涉下,津南新城承诺给我把定金退回。可是直到现在,2万定金依然还没有退回。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我的问题吗?

回复部门:房地产   回复时间:2013-04-26 09:1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小邵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定金是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如果您和开发商约定的定金是为了担保后续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开发商在收取定金后未与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将房屋卖予他人,那么,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您的定金。

如果开发商拒绝向您双倍返还定金,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您的权利。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3年4月26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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