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日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李先生的投诉留言。内容为:“天津市的住房公积金是否为强制缴纳的问题一直没弄明白!为什么有的企业缴纳有的不缴纳呢?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根本性解决的话,社会怎么进步发展呢?”
客服人员在接到留言后,首先致电留言人与其沟通。李先生在塘沽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两年多,但单位一致以各种理由不给职工缴存公积金,但是因为将来会有购房需求,李先生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行投诉。客服人员告诉李先生在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颁布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否则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后,还就住房公积金性质向李先生作了详尽的讲解。在听完讲解后,李先生决定先行与单位人事部门进行沟通,如果沟通不成再请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执法。
有了法律的武器,李先生与单位人事部门的沟通变得非常顺利:单位不但为自己补缴两年多欠缴的公积金9000多元,同时也为与李先生情况相同的职工开立了公积金账户并根据就职时间补缴了公积金,并由7月起实现了正常缴存。对此,李先生非常感谢公积金管理中心快速、专业、有效的工作方式与令人满意的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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