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在医院做正畸治疗,我们每月去医院看病,医生把每月治疗的情况都记录在16k印有“病程记录”的纸上(我们认为这是病历),并放在医院保管,我们没有病历。
现在出现问题,我们想复印病历,但医院以这是病程记录而非病历为由不让复印,现在我想咨询一下,这份资料是算病历还是算医生手写的记录,是否等同病历或者就算手写资料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如同病历有法律效力,上面有不实或改动的地方,我们是否可以在医疗鉴定或者医疗纠纷中提出,医院告诉我们鉴定时提出认为这份资料不实,医疗鉴定就不给我们做,让我们直接找法院,医疗纠纷只认可这份资料上的内容,是这样吗?我们也咨询了一些部门,有的说不清楚,有的打太极,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我一点也不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冒昧给您写信,打扰了,希望能尽快得到您的回复,谢谢。
尊敬的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是正常的病例当事人是可以复印,参阅的。如果不是的话,那就没有办法了,具体的是或者是不是,到医院的医政科去复印的时候就可以看见全部的病例资料,不在其中的通常认为就不是病例。如有需要敬请拨打13034389836进行电话咨。
感谢您的参与!
益清律师事务所 程芳律师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