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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洪杰
提问时间:
2012-10-23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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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能否向河南省机电设备总公司请求行政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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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河南省机电设备总公司是国有经营单位,法人,经理按照刑法第93条规定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能否按《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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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2-10-29 16:30
是否超时: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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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建议不要自己在家看法条,容易断章取义,如果您已经看了国家赔偿法,建议您从头看,看看是不是视同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在买卖或者其他民事活动中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具体的我也没有办法回答您,如有需要敬请拨打13034389836进行电话咨。
感谢您的参与!
益清律师事务所 程芳律师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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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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