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还发现,不少企业都是“积极主动地进行劳务派遣”,这种主动性主要表现在企业突破法律界限,钻政策漏洞,千方百计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来解决一线业务的用工。
根据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但是在调查中,不少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自己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将用人和管人形式上分开,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
记者调查中发现,部分钢铁、石化等大型国企都有自己的劳务派遣公司。这些公司在工商注册中基本上都回避了“劳务派遣”业务,而登记为“就业咨询”“人才信息”“职业指导”“人才培训”等内容,实际上这些公司主要业务之一就是为上级公司招聘劳务派遣工。
湖北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调研员王臻良说,大型国企的这种做法,实际打了政策“擦边球”,既可以规避人力市场的监管,又达到了方便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目的。
记者调查中还发现,用人单位通过让工人与不同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变相延长劳务派遣时间,规避法律监管,让长期为其工作的劳务工维持身份不变。
然而,现有《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连续签订两个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就是转为正式工。
在湖北省人社厅与工商局去年联合做的一项调查中,4787家用人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绝大多数协议期限在2年以下,少数签订了2年以上的劳务派遣协议。武汉起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责劳务派遣的饶猛告诉记者:“2年以下的协议主要是企业要求的,大多是一年一签。”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一些垄断性行业和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将原来的正式工解雇后再转成派遣工,有的企业实行“反向派遣”,自己招聘工人后,把档案交给派遣公司办理派遣用工手续,而派遣公司从中收取服务费,但是“只见名不见人”。饶猛说,劳务派遣公司最喜欢这种方式,因为不废丝毫麻烦,就可以收到服务费。
同工不同酬劳务工权益难保障
来自湖北、重庆以及北京等地的调查显示,劳务派遣工做不到“同工同酬”的待遇,不少劳务派遣工都反映,他们和身边的同事做一样的活,干得多些,拿得却比别人少得多。
大学毕业后,马艳和孙丽同时进入重庆某通讯公司从事营销工作。孙丽是与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正式工;而马艳是与主公司下属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成了“劳务工”。
从进公司的第一天起,两人在公司境遇迥然不同:孙丽的基本工资每月2000元,而马艳只有1200元。发年终奖时,工作业绩更好的马艳只象征性地领到千把块钱,孙丽却领到了1万多元。不仅如此,孙丽还享受了各种高福利,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还有1万多元的房屋补贴,而马艳却都没有。
除了收入上的差距,《经济参考报》记者还调查发现,大多数劳务派遣单位按当地最低标准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只为派遣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在异地劳务派遣过程中,许多劳务派遣单位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费,而故意选择在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偏低的地区注册并缴费。马艳告诉记者:“工资都比正式工低那么多,保险的缴费额度自然比人家低得多了。”
据知情人透露,为了招揽业务,有些劳务派遣单位肆意压低服务价格,甚至用回扣和送现金的方式讨好用工单位。有的与用工单位联手不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为用工单位降低用工成本。
同工不同酬以及保障水平低,使得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不少劳务派遣公司违反规定,在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之后,就与工人解除劳动关系,以逃避在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