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年轻时因工作调动去了外地,退休后返回天津,98年自己买房时因外地户口不可公产房登记,(房款为本人自己钱款购买)只使用了母亲的姓名登记。母亲之前独居1间“折小”,后因年岁渐大(98-2011去世前由我本人赡养)“折小”由弟弟99年之前转卖,房款
为1.8万元转交我本人手中,作为母亲身后事的费用。本人自己购买的房子因各种原因房子未能及时过户,母亲已于去年下旬去世,我兄弟姐妹5人在今年办理了房屋财产公证,其中4人已经公证完毕,有1人因个中原因不及时与我办理公证,其家属也进行阻碍和托延及提出无理要求,我本人也非常生气,请问我应该如何处理此问题?
尊敬的马占山网友: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因此,您应及时通过协商方式,和其他人达成一致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