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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潘洪海    提问时间: 2012-06-29 10:25
 标题:小孩在学校上学,无故被打伤,责任认定。
内容:

    小孩上学课间被同学无辜打断鼻粱,责任该谁负,

回复部门: 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12-06-29 20:40    是否超时:

您好:

      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赵文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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