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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许晓鹏
提问时间:
2012-06-26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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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孕期保胎单位拒付工资,拒续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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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本人与2012年4月初确认怀孕,之后先兆流产在家休息保胎,按时给单位假条,期间单位搬家了,也没通知我,后经过其他途径找到单位,6月初单位以未提供劳动为由拒付工资,合同到2012年6月30日到期,单位拒绝续签,本人已在社险做了妊娠登记,如单位拒绝续签合同,停止交纳社险 ,就不能享受生育险的各项政策,以上问题,找到劳动监察 ,以不归管辖拒受理,到劳动仲裁去问,只让填表,具体咨询工作人员以不清楚为由 ,不解答 ,请问,怎样维护合法权益,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合法,谁能维护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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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2-07-01 17:32
是否超时: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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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的问题已经知悉,如果您已经和本单位两次以上签署过劳动合同,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此种情况,可提交单位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陈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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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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