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2001、2010年两次全国未成年犯调查显示,10年间未成年人犯罪特征有以下方面变化:犯罪人主体特征:不满16岁、农村、闲散比例明显上升,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依然高达七成以上;犯罪类型及刑期:侵财犯罪依然居首有所下降,性犯罪、杀伤犯罪均有上升,刑期明显增加;犯罪的直接原因:一时冲动、朋友义气、好奇心居前三位不变;犯罪的主要目的:“为了钱财”减少,“为了朋友”大幅增加;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不想后果、不知违法受罚、难以自控起主导作用,比例均有提升;重新犯罪:总体比例大幅下降,城市高于农村、闲散高于非闲散、低学历高于高学历。
此项研究基于笔者参与的两次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一是2001年末-2002年初,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进行的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简称2001年调查)。本次调查以全国2001年末全部在押未成年犯为总体,抽取10个省、直辖市,获得有效样本2752个(关颖.鞠青.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二是2010年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持进行的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简称2010年调查)。本次调查从全国抽取10个省、直辖市共获得有效样本1224个。两次调查的调查对象均为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未成年犯。
需要说明的问题是:①两次调查并非相同的机构设计和组织实施,2010年参照了2001年的问卷设计,但存在某些问题的表述并不完全统一的情况;而且两次调查相隔10年,这期间未成年人生存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2010年调查中的某些问题在2001年并未涉及。有鉴于此,在尊重原始调查数据的前提下,为方便比较,统计中对个别指标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处理,对某些不可比指标选择了放弃。②2010年和2001年两次调查对象均是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未成年犯,不包括接受非监禁刑罚处罚的未成年犯罪人。10年间在我国刑法制度改革中,一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年龄较小的未成年犯采取了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pages/chinalawinfo/5/2/27949cf224af067b2527d3095ef9a966_0.html);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规定8种罪行以外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等等。而本次调查对象只是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未成年犯,不包括这些不在押的未成年犯罪人。即本报告对调查结果的展示,仅是两个年度在押未成年犯犯罪特征的变化趋势。
本文试图通过对两次问卷调查第一手资料的比较,对10年来未成年犯罪人犯罪特征及其变化做一基本描述,仅为深入探讨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2001年到2010年10年间未成年人犯罪特征有以下方面变化:
(一)犯罪人主体特征:不满16岁、农村、闲散比例明显上升,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依然高达七成以上
从区域特征来看:2010年调查结果显示,家住城市的占32.8%,家住农村的占67.2%;2001年家住城市的占48.6%,家住农村的占51.4%。其中城市未成年犯包括住“城乡结合部”者,2010年14.1%,2001年18.5%。2010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之2001年大幅提升。
从犯罪时年龄来看:2010年犯罪时的年龄是14岁的占14.5%、15岁占27.8%、16岁占35.6%、17岁(包括自述18岁)占22%,平均年龄15.67岁,不满16岁占42.3%;2001年14岁占12.1%、15岁占26.8%、16岁占36.6%、17岁(包括自述18岁)占24.4%,平均年龄为15.76岁,不满16岁占38.9%。2010年不满16岁犯罪人比例比2001年略有上升。
从文化程度来看:2010年犯罪时是文盲的占1%、小学没毕业占14.4%、小学毕业占8%、初中没毕业占52.5%、初中毕业占13.9%、高中或中专没毕业占8.5%、高中或中专毕业占1.8%;2001年文盲的占3.3%、小学没毕业占22.5%、小学毕业占11%、初中没毕业占46.4%、初中毕业占10.8%、高中或中专没毕业占4.8%、高中及以上占1.2%。未成年人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比例2010年比2001年有所降低,但依然高达七成以上。
从生存状态来看:犯罪前处于不在学、无工作即“闲散”状态的2010年占全部未成年犯的67.6%;2001年占61.4%。2010年处于闲散状态的未成年人比例有所上升。
(二)犯罪类型及刑期:侵财犯罪依然居首有所下降,性犯罪、杀伤犯罪均有上升,刑期明显增加
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呈多样化的特点。两个年度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有几项选几项)如下表:
表1 两个年度未成年犯犯罪类型(%)
犯罪类型
|
2010年
|
2001年
|
犯罪类型
|
2010年
|
2001年
|
杀人
|
5.7
|
5.3
|
猥亵妇女
|
1.2
|
0.7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
11.5
|
6.8
|
诈骗
|
1.3
|
0.3
|
强奸
|
16.0
|
11.3
|
敲诈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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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
|
51.8
|
64.4
|
赌博
|
0.1
|
0.3
|
贩毒
|
3.4
|
1.7
|
放火
|
0.4
|
0.6
|
爆炸
|
0.1
|
0.4
|
聚众斗殴
|
2.4
|
1.2
|
投毒
|
0.4
|
0.4
|
网络犯罪
|
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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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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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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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3.7
|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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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10.5
|
|
|
|
注:①2010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4.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7.1%)分列为2两个指标,而2001年为1个指标“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故将前者合并,百分比为11.5%。
②2010年增加了“网络犯罪”2001年没有。
这组数据表明:从总体上看,按比例两个年度都是“抢劫”罪居首,“强奸”罪均位居第二。明显的变化是2010年抢劫罪明显低于2001年,低12.6个百分点,而犯强奸罪的比例有所提高,高4.7个百分点;2001年犯“盗窃”罪的比例位居第三,与2010年犯“盗窃”罪的比例几近相同,但2010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比例高于2001年,并超过“盗窃”罪排在第三位。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此我们将两个年度不满16周岁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进行了比较,如下表:
表2 两个年度不满16岁未成年犯犯罪类型(%)
犯罪类型
|
2010年
|
2001年
|
杀人
|
7.8
|
8.0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
13.5
|
8.0
|
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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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14.0
|
抢劫
|
61.8
|
68.7
|
贩毒
|
1.2
|
0.7
|
放火
|
0.4
|
0.6
|
爆炸
|
0.2
|
0.2
|
投毒
|
0.2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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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2010年分别是4.1%、9.4%。
与总体变化趋势相同,较之2001年不满16 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比例略有下降,而犯“强奸”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比例有所上升。
从未成年犯的刑期来看,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5年及以下刑期的明显低于2001年,而6年及以上刑期的高于2001年。2010年不满1年-2年19.5%、3-5年39.2%、6-10年27.3%、11年及以上14.1%;2001年分别是29%、40.3%、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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