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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十年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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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2012-06-25 15:01:01  编辑:杜雪莹

【网民智囊团·个人文集】关颖

  (三)犯罪的直接原因:一时冲动、朋友义气、好奇心居前三位不变

  两次调查中均向未成年犯询问了“犯罪的直接原因”。需要说明的是,鉴于调查中选项2010年是“有几项选几项” ,2001年是“限选两项”,故统计中分别将两个年度可比内容定义为复合变量,通过观察每一指标在全部指标中所占比重了解其变化趋势。此外2010年增加了“受网络信息的不良影响”,该指标在2010年全部指标中所占比重为7.5%,已超过“受坏书和影视作品影响”(6.8%)所占比重。为了与2001年比较,在定义变量时予以剔除。对两个年度未成年犯犯罪的直接原因分别作了总体和16岁以下统计,结果如下表:

表3    两个年度未成年犯犯罪的直接原因(复合变量%)

犯罪原因

2010年

2001年

总体

不满16岁

总体

不满16岁

一时冲动

29.5

27.9

28.9

28.9

受人教唆

12.8

12.0

13.5

12.8

好奇心

15.3

15.7

13.9

15.4

生活所迫

6.7

5.8

8.1

6.0

报复家庭和社会

2.8

3.0

2.4

2.3

受坏书和影视作品影响

7.4

9.3

8.9

10.8

朋友义气

23.0

23.9

22.0

21.6

其他

2.6

2.5

2.4

2.1

  注:①这组数据显示的是复合变量百分比即2001年两选和2010年多选分别在总体(100%)中所占比重

  ②2010年犯罪原因的原始数据是“一时冲动”58.6%、“受人教唆”25.5%、“好奇心”30.4%、“生活所迫”13.2%、“报复家庭”3.5%、“报复社会”2.2%、“受图书的不良影响”3.5%、“受影视作品影视作品的不良影响”11.3%、“朋友义气”45.7%、“其他”5.2%。

  ③2010年“报复家庭”和“报复社会”分列、受“图书”和“影视作品”影响分列,统计中合并。 统计结果显示,无论是2010年还是2001年,也无论是未成年犯总体还是16岁以下犯罪人,“犯罪的直接原因”所占比重排在前三位的均是“一时冲动”、“朋友义气”、“好奇心”。

  (四)犯罪的主要目的:“为了钱财”减少,“为了朋友”大幅增加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新编[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56).)对未成年犯而言,犯罪目的体现了他们的思想意识,是其产生犯罪行为的原动力。在统计分析中,将2010年调查中“你这次犯罪的主要目的(有几项选几项)”定义为复合变量,与2001年比较的结果如下表:

    表4    两个年度未成年犯犯罪的主要目的(%)

 

犯罪的主要目的

2010年

2001年

总体

不满16岁

总体

不满16岁

为了报复

6.4

6.2

8.6

9.6

为了钱财

31.2

27.9

38.8

35.7

为了性满足

7.3

8.9

4.8

6.4

为了朋友

28.6

27.9

19.8

19.2

为了制造社会影响

1.1

0.8

0.7

0.5

为了恶作剧或好玩

19.6

22.4

22.2

24.6

其他

5.7

5.8

5.1

4.0

 

  注:①2010年数据显示的是复合变量百分比即2001年两选和2010年多选分别在总体(100%)中所占比重

  ②2010年犯罪原因的原始数据是“为了报复”8.9%、“为了钱财”43.2%、“为了性满足”10.1%、“为了朋友”39.7%、“为了制造社会影响”1.6%、“为了恶作剧或好玩”27.2%、“其他”7.9%。

  ③2010年“为了制造社会影响”2001年是“为了制造政治影响”。

  从整体上看这组数据有以下特点:一是两个年度“为了钱财”在各种目的中所占比例都是最高的,2010年略有下降。不满16岁相对最低;二是10年比较未成年犯犯罪的主要目的变化最为明显的是2010年“为了朋友”的比重大幅上升,“为了钱财”的比重则下降,不满16岁与总体趋同;三是与前述犯罪类型中2010年犯“强奸”罪的比例有所上升相联系,“为了性满足”也比2001年有所增长。

  (五)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不想后果、不知违法受罚、难以自控起主导作用,比例均有提升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自身的心理因素影响。那么他们容易在哪种心理支配下产生犯罪行为呢?在调查中我们了解了未成年犯“你违法犯罪时是怎么想的?”(有几项选几项)两个年度统计结果如下表:

表5  两个年度未成年犯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有几项选几项 %)

 

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2010年

2001年

总体

不满16岁

总体

不满16岁

一时冲动,什么都没想

65.6

65.7

54.7

51.7

知道做坏事,但控制不住自己

    27.1

26.2

26.6

25.7

不知道是违法犯罪,也不知道会受惩罚

46.8

51.8

34.9

37.0

认为自己犯罪可能不会被他人发现

17.0

15.7

16.5

15.5

犯罪能获得好处很大,值得冒险

6.8

5.4

6.9

6.0

即使抓起来,走走后门也可放出来

6.8

9.1

4.7

5.1

法院对少年犯处理轻,所以犯罪也没关系

2.8

3.9

3.1

3.7

凭经验认为根本不会抓到

7.3

8.3

6.0

5.1

几个人一起干,可以推脱责任

2.1

2.1

2.4

2.8

其他

3.4

3.3

2.8

3.2

  调查结果显示,一是各种心理活动中“一时冲动,什么都没想”在两个年度都是选择比例最高的,“不知道是违法犯罪,也不知道会受惩罚”位居其次;二是上述两种心态都是2010年的比例明显高于2001年,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发性、盲目性更为突出;三是犯罪时的侥幸心理如“即使抓起来,走走后门也可放出来”、“凭经验认为根本不会抓到”也是2010年的比例高于2001年;四是两个年度未满16岁未成年犯犯罪时的盲目心理的比例均高于总体。

  (六)重新犯罪:总体比例大幅下降,城市高于农村、闲散高于非闲散、低学历高于高学历

  调查结果表明,2010年在押的未成年犯中,在这次犯罪前“曾经有过因犯罪被法院判决经历”的有9%,不满16岁为6.7%,低于总体;2001年有过“犯罪经历”的占27.2%,不满16岁为27.9%,略高于总体。10年间无论是总体还是不满16岁的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比例均大幅下降。重新犯罪次数2010年也比2001年大为减少。如下表:

表6  两个年度未成年犯此次犯罪前的犯罪经历(有几项选几项 %)

 

此次犯罪前的犯罪经历

2010年

2001年

总体

不满16岁

总体

不满16岁

一次

76.2

75.0

45.1

43.3

二次

22.9

25.0

18.4

16.1

三次

1.0

0

7.1

8.3

三次以上

0

0

29.4

32.4

 

   在2010年调查中,我们向未成年犯询问了“你认为导致你重新犯罪的原因”是什么(有几项选几项)?回答按比例最高的是:“无一技之长,就业困难”34.2%,其他方面依次是“家庭的歧视”21.5%、“前科影响难以磨灭”21.5%、“回归社会后空间狭小”19%、“重返学校的机会少”13.9%、“破罐子破摔,无所谓”13.9%、“社会的歧视”11.4%、“受未管所“二次污染”6.3%、“认为司法不公,报复社会”5.1%、“其他”15.2%。

  进一步交互分析发现,从总体上看两个年度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比例都是城市高于农村、闲散高于非闲散、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高于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者。如下表:

表7  两个年度未成年犯重新犯罪与不同状况的交互分析(%)

 

分  组

2010年

2001年

区域

城市

11.4

34.4

农村

7.9

20.3

生存

状态

闲散

9.4

31.5

非闲散

8.2

19.9

文化

程度

初中没毕业及以下

9.6

27.4

初中毕业及以上

6.5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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