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发表人: 王建东    提问时间: 2012-06-23 19:00
 标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
内容:

    请问您:

    关于商品房问题,主合同商品房交付日期甲方于2012年3月31日前交付乙方。补充合同第6条当准入证的发证时间与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不一致时,以准入证下发时间为准,准入证下发一个月内,甲方不能交付房屋,按逾期交付处理。

    请问:这一条款是不是不公平条款?可不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按照上面的说法主合同2012年3月31日还是不是交房日期?至今未交是不是逾期?

    又房屋买卖合同里的一条附则:1凡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与本补充合同规定不一致,以本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无签订日期,它这样订立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么?

回复部门: 房地产    回复时间: 2012-07-01 18:3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的问题已经知悉,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甲方日期以主合同约定日期为准,至今未交应为逾期。主合同如果约定双方可约定补充条款,该补充条款具备与主合同同等效力,补充合同是有效力的。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陈睿  律师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超期羁押10多年 新版“赵作海案”考问维稳之惑
·“畸形婚姻”生情变 老妻少夫合谋杀死“情人”
·天津市律协举办青年律师商务礼仪职业技能培训
·青岛破获4个制售假发票团伙 涉案12亿余元
·公安机关打掉100余个涉及考试违法犯罪团伙
·天津警方破获销售考试作弊器材案 仅使用也违法
·是否做为烈士家属领取特除补助
·行人过马路不走斑马线被车撞,司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工伤治疗中和工伤后的误工费,
·57岁老人车祸身亡,肇事者无能力赔偿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