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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强    提问时间: 2012-06-18 21:44
 标题:请问,母亲瘫痪,如何申请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我为监护人
内容:

    请问,我父亲过世,他名下一套企业产房屋准备过户给我,但母亲瘫痪,口齿不清,没法办理公证手续,但她意愿肯定是同意过户给我,只是公证员听不清,请问是不是到法院申请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我为监护人,办公证时就不用听取她的态度了,该携带什么材料,去哪办理,谢谢

回复部门: 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12-06-29 18:32    是否超时:

您好:

       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需要经过法院的特殊程序来指定监护人:《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诉讼时间在30日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公证的具体要求请您咨询公证处。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赵文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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