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父亲过世,他名下一套企业产房屋准备过户给我,但母亲瘫痪,口齿不清,没法办理公证手续,但她意愿肯定是同意过户给我,只是公证员听不清,请问是不是到法院申请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我为监护人,办公证时就不用听取她的态度了,该携带什么材料,去哪办理,谢谢
您好:
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需要经过法院的特殊程序来指定监护人:《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诉讼时间在30日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公证的具体要求请您咨询公证处。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赵文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