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0年4月30日在天津买的房子总房价26万,当时草签了一份合同及开发商负责办理蓝印户口的书面承诺。但2011年2月开发商电话通知我说天津政策变化,要房款达到40万才能办蓝印户口了,因为他们垫付不起这么多差额,需要业主自己先行支付,通过审查后他们会把差额返还给我们,否则因此办理不了蓝印他们不能负责。无奈我又交了10多万,那知一个多月后开发商按40万给我交了各项税费后只退回9万多元,本应该2011年7月交的房子,刚刚通知我收房,还要我交此前的物业费和取暖费用.并且开发商也没有竣工验收证明。
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开发商会不会要求我按网签合同40万来执行这套房子的价格呀?导致我还要给他钱呀???
尊敬的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文本为准。
感谢您的参与!
益清律师事务所申德高
201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