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母亲因上山下乡86年回到天津,来津后和姥姥一起居住(姥爷早已去世),姥姥在2002年去世后,母亲因在津没有房产所以就一直住在姥姥留下的两室一厅的公产房里,户口也落户在此,上面还有我妹妹和我老舅儿子的户口。大舅(在北京),老舅一直要求分割这个房子,可我母亲在津没有房产,存款也极少,无力给他们腾房或拿出一部分钱出来补偿给他们继续居住。因纠纷所以房本的名字一直是姥姥的。老舅想得到这个房子,原本是由每季度房管员来找母亲收的房费,今年他把一年的房费到房产局主动交齐了,还说现在他交房费母亲住着是赖在里面,对母亲没有好处。他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母亲又该何去何从呢?真诚的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尊敬的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公产房承租人死亡,继承人要求法院指定承租人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这个事情您们家人现在应当协商解决,最终由谁承租,由承租人补偿其他继承人一定的数额的房款。不会因为任何一个继承人没有住房而不进行变更。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市益清律师事务所
20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