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在津南区咸水沽惠安花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间号是302,在2012年3月28日收房时,楼内入户门为平开向外,当时有开发商工作人员陪同验房,业主签字。因为1门和2门入户门开启时犯冲撞,此事天津电视台"都市报导“曾播出过,现在开发商要求2门和3门业主将入户门改为向内开启,请问,开发商如此做法,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是否和竣工验收时,国家工作部门的验收结果相冲突?是否存在欺诈顾客或是其他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业主是否可以坚持房屋现状?如存在上述情况,业主是否可要求退房?老百姓倾尽一生所有买房,希望您能尽快给一个回答。谢谢
为盼
尊敬的刘树华网友: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您购买的商品房,在交付后,如果需要改变您的房屋的开门方向,应当取得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如果改变其他住房的开门方向,影响了您的合法权益,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诉讼处理。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