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您一下,我公司规定员工应该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我在2012年4月2日提交的辞职报告,因部分领导未签字没被批准并被扣押,我没有留底,因个别原因我在12年4月13日就没有去上班,现在公司已暂停为我缴纳保险,并暂发我两个月的工资约2600元,具体理由未给出,公司有权利扣押我工资吗? 我有权力申请劳动仲裁吗?手续怎么走?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再停止上班工作。
关于公司扣发工资,如果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有此规定,则不违法。如果双方就此不能协商解决,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