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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子警察暂不抓拍“闯黄灯” 解释仍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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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城市快报  作者:  2012-04-18 09:06:59  编辑:张令沛
·天津市交通信号灯存在严重问题 ·天津市是否实施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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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浙江嘉兴发生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状告交管部门的闯黄灯司机败诉。该案在本市驾驶人中也引发热议:“闯黄灯到底违不违法?”“会不会被电子警察抓拍?”“黄灯该不该闯?”对此,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现场】

  30分钟时间11辆车闯黄灯

  昨日,记者在街头走访中发现,闯黄灯的现象较为普遍。虽然多数驾驶人会在黄灯亮起时,自觉停车等候,但也有不少驾驶人选择加速驶过。

  昨日上午11时,琼州道左转广东路一侧的车道内排满了车辆,在记者现场观察的第一个黄灯亮起来的时候,两辆白色轿车先后越过停车线穿过路口。随后的30分钟时间内,此处信号灯共亮起10次黄灯,先后有11辆车是在黄灯亮起后,越过停车线穿过路口的,其中有3辆为出租车。

  采访中,多数驾驶人都表示,有过闯黄灯的经历,不过是“酌情”闯黄灯。“在预计黄灯时间内,能够顺利通过路口,就会闯一下。”一位经常在路口值勤的辅警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车流量较大,驾驶人在路口排车等候时间较长的情况下,为急于通过路口,易发闯黄灯行为。而车流量较少,通行相对顺畅的情况下,驾驶人会更“规矩”。

  【三问闯黄灯】

  一问:闯黄灯到底罚不罚?

  电子警察抓拍不包括闯黄灯

  据了解,很多地方的交管部门按照“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对闯黄灯进行处罚,也就是说,闯黄灯违法等同于闯红灯。记者了解到,目前本市对机动车闯信号灯的处罚,主要依靠电子警察。目前,本市电子警察重点抓拍5类交通违法,即机动车闯红灯、机动车轧越实线或双黄线并道、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机动车违反导向车道行驶、机动车违法掉头等,并不包括闯黄灯。

  不过,也有一线值勤交警表示,在路口通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车辆不顾黄灯亮起,仍强行越过停车线、穿过路口的行为,极易引发拥堵甚至事故,他们会对严重影响道路正常行车的闯黄灯车辆进行现场纠正。

  二问:黄灯到底该不该闯?

  九成路口事故因不按灯行驶

  据有关统计显示,四分之一的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路口,而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90%以上是不按信号灯行驶造成的,其中就包括闯黄灯。

  那么,黄灯究竟该不该闯?昨日,记者随机采访了50位驾驶人。多数驾驶人认为,黄灯在信号灯中起到了警示作用,黄灯闪时,已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是没过停车线的车辆就应该停下来等候,不能闯。有一位驾驶人干脆反问道:“如果黄灯能闯的话,不就成了绿灯了吗?那还要黄灯干什么啊?”

  不过,也有驾驶人表示,黄灯只是警示作用,并不是禁止通行。很多路段,尤其到了夜间,路口的信号灯只闪烁黄灯,但车辆是允许通过的,只不过注意减速就可以了。“如果黄灯不能通行的话,还设置黄灯干什么,干脆直接变红灯不就完了。”

  三问:闯黄灯该不该受罚?

  观点1:闯黄灯受处罚是于法无据的

  周传豹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根据“法不禁止即允许”的原则,法律没有规定闯黄灯的法律后果,闯黄灯受处罚于法无据。

  周律师表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浙江嘉兴的判决只属个案,对类似案例并不具备指导意义。不过,遇黄灯抢行加速通过,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若放任肆意闯黄灯的行为,势必导致安全事故频发。针对这一矛盾,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禁止性明文规定并严格执行,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闯黄灯违法行为的出现,避免发生事故。同时,可从完善道路交通设施角度入手,方便司机根据信号灯的指示,判断能否依法通过。

  观点2:案件社会效果远胜胜败本身

  闯黄灯是否应该受罚,目前在法律界众说不一。“在实践中,各地的执法尺度也有不同。”任秀福律师认为,这个案件中原告败诉的结果是正确的。“因为虽然没有特定的法律条款对黄灯亮时车辆该如何行使做出规定,但相关法规可以根据立法意图进行解释,黄灯亮时尚未过停车线的车辆,是不允许继续通行的。”

  但是,任秀福认为,这个案件的原告虽然败诉,但其提出的一些理由、观点,是应该引起立法机关和执法者思考的。“原告的诉讼行为和引起的社会反响,应该会对我国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一点,我想比案件本身的胜败更有价值。”

  【法学专家】

  解释仍存争议司法权威不足

  昨天,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李晓兵对此表示,此案引发司法机关对于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而各方对于司法机关的解释依旧存在争议,反映出我国当前法治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即司法权威的不足。

  李晓兵认为,此案中法院的判决具有合理性。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推出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应该是符合法律逻辑的。李晓兵认为,问题的复杂性在于黄灯的缓冲和过渡作用,与禁止通行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其转换点在何处,法律规定是否过于简单化,既有的规定是否足以规范道路通行的各种复杂情况。“事实上,上述的规定配合法院的判决书中提供的理由,可以较好地解决此问题,也就是将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与具体的个案相结合,既能使公民权利的保障与救济落到实处,又能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权权威得到维护。”

  另外,黄灯设置是否完全没有问题,也促使管理部门与社会各界进行思考。该案当事人认为:“黄灯禁止通行后,不是跟红灯一样了吗?它的缓冲作用怎么发挥。当车辆非常接近停止线时,黄灯突然亮起,怎么停下来,运动物体是有惯性的。”事实上,如果设置读秒的标示,基本上就可以避免此类法律问题的发生。记者张清高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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