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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伟    提问时间: 2012-03-26 23:14
 标题:租用房子到期不给租金,房东收回要还装修费吗
内容:

    原告出租房子给被告5年,合同规定第二次缴租金日期已超一个多月,原告追收未果,发通告书(写明:农行.姓名.帐号)限还租金日期给被告,限定日期不缴租金后,原告一纸上法庭,要求终止合同,收回房子.

    但被告收到后,反诉称,按出租合同最后一条: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合约,否则原告承担被告一切装修费用.并乱报一个巨大金额.使我头痛得很.

    请求律师尽快给我回复,原告应赔装修费给被告吗?谢谢!

回复部门: 合同法    回复时间: 2012-03-27 17:2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民您好:

     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谢谢您的参与!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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