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1日。以办理交通事故案见长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这部征求意见稿出台了很多新规定,涉及的都是百姓关心的问题,倾向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一部关注民生的法律。”针对市民最关注的问题和目前较为集中的三类案例,记者请律师进行了解读。
车被撞坏
租车钱该谁出?
市民吴女士今年春节前遇到一个烦心事,新买的本田雅阁在外环线被人撞坏了前脸,不得不送修。正值春节,购物出行、走亲访友都需要用车,吴女士只能租了辆车来用。但当她向全责的对方主张租车费用时,却遇到了麻烦。对方称,现在出行方式很多,吴女士完全可以乘公交、地铁出行,租车一天三四百元纯属“扩大损失”,不予赔偿。
“关于租车费用是否支持,业内一直存在争论。有人主张车辆修复期间的租车费用是间接损失,至于是否赔偿,以前的法律未见明确规定。虽然最高法的相关批复中曾就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进行过规定,但未明确租车费用,民法通则中有损害他人财产应折价赔偿的规定,也仅局限于法理层面,缺乏可操作性。”
潘强称,以前击水所也曾办过类似的案件,虽然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租车费用,但经历了很多周折。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了租车费用应获支持,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已经支付的费用确定该损失的数额。”如果上述《征求意见稿》得以实施,吴女士的烦恼就不成问题了,潘强称,“今后,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理直气壮地索赔租车费了。”
醉驾出事故
保险公司赔不赔?
这是一个经媒体报道的发生在外地的案例。2009年某日晚,张某与朋友小聚,吃饭喝酒后驾车上路,撞上前方直行车辆,致对方车内的吴先生受伤。后经鉴定,张某事故发生时已达醉酒程度。吴先生起诉后,保险公司坚决不垫付先期抢救费用,理由是张某醉驾,责任应该自担。这种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鲜见。一种普遍存在的思维逻辑是,醉驾者咎由自取,出了事没理由找保险公司。而这种说法的推行必将导致伤者的及时救治得不到保障。
《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张清武律师认为,这一规定极大保障了弱势的受害者权利,完全从人性化方面考虑,如果得以实施,必将减少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伤害,避免受害方不能及时得到抢救和治疗的现象发生。
“可能有人会认为本规定客观上纵容了醉驾者、吸毒者等违法行为,这是不正确的。”张清武说,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实际上,现在许多法院已经在这样做,对于受害方起诉保险公司,法院一般都支持,反之,肇事方先行垫付后再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两车撞人
保险公司咋赔?
张某驾摩托车将骑自行车人李某撞倒。随后,王某驾驶小客车又撞到李某。交警认定,摩托车司机主责,小客司机次责,骑车人不负责。官司打到法院,李某索赔13万余元。庭审查明,摩托车没上交强险。小客车的保险公司认为:摩托车也应有交强险,故只同意赔偿交强险限额的一半损失,即医疗费5000元,其他损失55000元。
“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并不低,如果保险公司不赔,摩托车司机又没有赔偿能力的话,伤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证。”潘强说,关于这种情况如何赔,以前确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只能根据既有的法律法规和法理来判案,容易产生一种案情多种判决结果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在鼓动人们拒交交强险,实则不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另案起诉被告二轮摩托车司机,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分担一半损失。”潘强说,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的要求也是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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